忠泰美術館失物招領說明【2026/1月更新】

2022/12/14

遺失物品清單:點我連結

一、  忠泰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作為公共場所就館所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(以下簡稱遺失物),依據《民法》第803條至807條規定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 遺失物處理流程:

  1. 凡於本館經管範圍拾得之遺失物,依規定於本館官網公告招領及處理。 
  2. 遺失物若屬個資之重要文件(如個人證件、金融卡、信用卡、錢包等),本館當日得逕行移交予所屬轄區警察機關處理。本館僅協助轉送,不介入內容檢視及保管責任。
  3. 遺失物若屬可辨識及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上之現金、悠遊卡等電子票證或等值物品,招領期限為1個月。如招領期滿未領取之物,本館將遺失物移交轄區警察機關。
  4. 遺失物若屬無法辨識且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遺失物,招領期限為1個月。如招領期滿未領取之物,將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,拾得人若未於拾得物交付時主張法律上權利者,視為同意由本館代為處理或處置該遺失物。
  5. 遺失物若為傘具,依前述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辦理其認領與保管事宜,若屬第4條範圍,本館代為處理轉作愛心傘供民眾使用。
  6. 遺失物若屬易腐壞、散發異味或衛生風險之物品,本館得於當日拋棄處置。


三、 遺失物領取作業:

  1. 請事先電話洽詢本館服務台,詢問招領物品特徵,以利進行確認,並提供預計前來領取的日期,並於本館服務台服務時間內領取。
  2. 認領遺失物時,本人應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件正本,並經本館核對無誤,填寫領據(可洽本館索取)及簽章後予以發還。
  3. 本人不克前來者,需填具委託書(可洽本館索取),委託專人親至本館領取遺失物。受託人應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件正本及委託書正本,並經本館核對無誤,填寫領據及簽章後予以發還。
  4. 遺失物若已由本館移交至警察機關者,請逕洽該單位辦理。


四、 其他聲明:

  1. 本館對遺失物不負保管義務,亦不對因遺失、損壞、變質或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。
  2. 本館依《民法》及本辦法之規範進行公告、保管及移交,對拾得人與遺失人間之民事權利義務不負干涉責任。
  3.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依《民法》及相關法規辦理。
     

五、表單下載:

 


 

忠泰美術館 服務台 | 聯絡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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