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/12/14
一、 於本館經管範圍拾得之遺失物,依規定於本館官網公告招領,招領期限為1個月。如逾期無人認領,將依民法第803-807條規定辦理,並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。
二、 拾得貴重物品、個人證件、金融卡或信用卡或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現金等,經公告招領期限屆滿無人認領時,本館得逕行移交予所屬轄區警察機關處理。
三、當日拾得物屬易腐壞性質,為避免影響公共空間之環境清潔,將拋棄處置。
四、遺失物領取作業:於本館服務台服務時間內,依下列規定辦理遺失物領取。
- 請事先洽詢本館服務台,詢問招領物品特徵,以利進行確認,並提供預計前來領取的日期。
- 認領失物時,本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經本館核對無誤,於填寫領據及簽章後予以發還。
- 本人不克前來者,需填具委託書,委託專人親至本館領取失物。受託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正本,經本館核對無誤,於填寫領據及簽章後予以發還。
五、遺失物已由本館移交至警察機關者,請逕洽該單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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